(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8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某某。被告叶某甲。原告楼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某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田心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已成人,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至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感情产生裂痕,被告不把原告当人看待,时时事事以大丈夫的威势欺压原告,连日常生活费都要向被告讨要,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叶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鲁雅村××房屋××层(价值9万元)。被告叶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存在生活费讨要这样的事情,儿子太小,离婚对其成长有关系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楼某与被告叶某甲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叶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叶某丙。原、被告双方在义乌市佛堂镇××层房屋一幢。2010年1月4日,原告楼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楼某与被告叶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楼某主张遭被告叶某甲欺压等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婚姻持续时间较长,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完全可能化解,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