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吴××、徐××。被告: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俞××在本院涉及借款案件较多,数额较大。故结合其他案件,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有犯法犯罪的嫌疑,现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 蓁审判员 丁扣红人民陪审员张文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 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