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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吴××、徐××。被告: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俞××在本院涉及借款案件较多,数额较大。故结合其他案件,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有犯法犯罪的嫌疑,现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         蓁审判员 丁扣红人民陪审员张文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    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