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信娣与奉化市卡米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娣,奉化市卡米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1号原告:王信娣,0227196104101821),汉族,宁波市鄞州邱隘朝兴罗纹厂业主,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五都王村。被告:奉化市卡米尔服饰有限公司258-3)。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天峰路45号。法定代表人:吴娟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娣与被告奉化市卡米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娣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王信娣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