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