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蓟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怀与乔伟新、刘继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乔伟新,刘继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刘怀,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乔伟新,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继文,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诉被告乔伟新、刘继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