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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毅文与潘宏、陈增凤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文,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毅文,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131号1幢403室。被告潘宏,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渡东桥小区电力局宿舍5幢205室。被告陈增凤,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渡东桥小区电力局宿舍5幢205室。被告沈熙,市越城区人民路201号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文诉被告潘宏、陈增凤、沈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毅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财产保全费2430元,合计59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钦二0一0年二月一日书记员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