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某某在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山王村房屋(产权证号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0775**号)中的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明确,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某某在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山王村房屋(产权证号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中的份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明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