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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刘怀吴与张孝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怀吴;张孝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7528号原告刘怀吴,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美漫,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孝治,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怀吴诉被告张孝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