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2802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刘怀吴与张孝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怀吴;张孝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7528号原告刘怀吴,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美漫,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孝治,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怀吴诉被告张孝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