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1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科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2005年7月1日,被告妻子汤某某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了5000元,当时一直没有出具借条。2006年1月,汤某某突然病重。在死前第二个晚上,汤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有:今借到潘某某5000元。汤某某去世后,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许某某仍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妻子汤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虽然汤某某已死亡,但被告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2250元(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本人在宁波市海光船务有限公司工作,家里生活并不困难,每个月还都带给家里2000元生活费,故无需想原告等人借钱。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日,被告妻子汤某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并写有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有:今借潘某某5000元。另查明:汤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2006年农历正月十八,汤某某因故去世。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欠条,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汤某某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借款,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汤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汤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归还借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某5000元;二、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科增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维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