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烨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原告母亲矛盾尖锐。现原告对婚姻已失去信心,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登记属实,婚后未生育子女,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前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李烨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