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江与钱五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江,钱五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4号原告:郑建江,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平金鸡山后村。被告:钱五樵,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斗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江与被告钱五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建江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江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钱五樵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江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