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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亚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唐秋菊、瞿国强。被告:丁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