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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赵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赵达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2号原告:陈建英(系海宁市袁花镇清大新科太阳能热水器厂业主),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海宁市硖石街道长埭路2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达丰(系香之浴太阳能店业主),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台县三州乡东坑村50号,现住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八巷4-19号。委托代理人:张彩玲,,职工,住天台县银轮国际1幢3单元1001室,系被告赵达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诉被告赵达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英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陈建英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