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利方与罗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方,罗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2号原告金利方。被告罗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方诉被告罗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徐 文 源审判员 朱 学 海审判员 石 一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迪玮(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