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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利方与罗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方,罗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2号原告金利方。被告罗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方诉被告罗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徐  文  源审判员 朱  学  海审判员 石  一  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迪玮(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