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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昝文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昝文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02029。法定代表人傅裕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锋标,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昝文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