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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陈×,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蒋××。被告:陈×。被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陈×、陈××、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江佩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