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陈×,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蒋××。被告:陈×。被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陈×、陈××、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江佩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