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益友路29号。法定代表人:潘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清,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天天嘉苑4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陆高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2元,由原告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