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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宏彦与陈彩琴、杨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彦,陈彩琴,杨修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9号原告:杨宏彦,身份证号码532932197111140549,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下北山村135号。被告:陈彩琴,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10051684,住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箬岗村25号。被告:杨修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7271871,住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箬岗村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彦��被告陈彩琴、杨修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彦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彩琴、杨修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彩琴、杨修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彦撤回对被告陈彩琴、杨修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任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