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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仁明与王永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明,王永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仁明。被告:王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明诉被告王永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明撤回对王永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仁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