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德福制漆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福制漆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45号原告上海德福制漆有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港镇沪青平公路3319号。法定代表人段陈玉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亚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4801,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福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军民二o一o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