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守斌与姜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斌,姜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陈守斌,身份证号码33032719360210439x,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449号,现住苍南县桥墩镇镇西居民区15号。被告:姜若荣,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斌诉被告姜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斌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守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