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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守斌与姜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斌,姜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陈守斌,身份证号码33032719360210439x,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449号,现住苍南县桥墩镇镇西居民区15号。被告:姜若荣,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斌诉被告姜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斌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守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