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德利××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利××有限公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7号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董××、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