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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永灿与钟立焕、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灿,钟立焕,周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唐永灿,,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陌坞村508号。被告:钟立焕,,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清风村腾蛟桥115号。被告:周伟江,,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夏履镇莲西村建民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灿诉被告钟立焕、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灿撤回对被告钟立焕、周伟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