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荣山与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山,叶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6号原告:王荣山,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退休教师,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莫家村。委托代理人:周土财,衢州市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红,农民,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莫家村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山与被告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荣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荣山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