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飞宇塑料镀铝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特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飞宇塑料镀铝有限公司,海宁市特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海宁飞宇塑料镀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荆山村建丰4组。法定代表人:宋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特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群村杭家坝7号。法定代表人:林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飞宇塑料镀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特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燕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