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步胜与李善信、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步胜,李善信,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5号原告:曾步胜,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种玉村。委托代理人:李仰舜,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善信,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徐家站村46号。被告:和建,鳌江镇徐家站村46号。原告曾步胜与被告李善信、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步胜于同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步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曾步胜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