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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步胜与李善信、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步胜,李善信,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45号原告:曾步胜,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种玉村。委托代理人:李仰舜,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善信,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徐家站村46号。被告:和建,鳌江镇徐家站村46号。原告曾步胜与被告李善信、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步胜于同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步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曾步胜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