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成瑜与张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瑜,张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成瑜。被告:张坤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瑜与被告张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瑜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李成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