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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成瑜与张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瑜,张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成瑜。被告:张坤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瑜与被告张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瑜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李成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