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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振球与陈斌、易碧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球,陈斌,易碧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振球。被告:陈斌。被告;易碧波,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贤庠镇着衣亭村3组28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88号。诉讼代表人:林心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球与被告陈斌、易碧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84元,由原告张振球减半负担。审判员  陆振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