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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锡龙与傅皓瑜、傅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锡龙,傅皓瑜,傅金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鲁锡龙,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38号世通华庭10幢1单元902室。被告:傅皓瑜,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学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32幢3单元405室。法定代理人:楼丽君,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医生,系傅皓瑜母亲,住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32幢3单元405室。被告:傅金火,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上余村82号。委托代理人:傅良卫,军人,系傅金火儿子,住南京市小营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锡龙与被告傅皓瑜、傅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锡龙于2010年1月29日以需查询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皓瑜、傅金火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鲁锡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锡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60元,由原告鲁锡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