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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用权与吴兆年、朱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用权,吴兆年,朱红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21号原告陈用权,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委托代理人金伦有、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兆年,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兴村黄泥塘8号。被告朱红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赤岸雅治街村1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用权与被告吴兆年、朱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用权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用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用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鉴定费5000元(已由吴兆年垫付),由原告陈用权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