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燕飞与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燕飞,方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方燕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均。被告:方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燕飞诉被告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燕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方燕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原告方燕飞承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