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金贵朝与季先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贵朝,季先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金贵朝。被告:季先巧。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贵朝诉被告季先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贵朝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贵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贵朝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