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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与傅甲、傅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傅甲,傅乙,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南门街××号。负责人葛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傅甲。被告傅乙。被告陈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为与被告傅甲、傅乙、陈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甲、傅乙、陈某某、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诉称,要求被告傅甲、傅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6759.4元及利息8198.17元(算至2009年8月3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陈某某、胡某某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傅甲、傅乙、陈某某、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傅甲、傅乙系夫妻。2009年1月22日,被告傅甲、陈某某、胡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傅甲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年利率为15.66%,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2日,还款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被告陈某某、胡某某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期满后二年,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借款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傅甲从2009年6月起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陈某某、胡某某也未履行保证人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贷款借据一份、贷款发放单一份、贷款申请表一份、借款人帐户明细表一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傅甲、陈某某、胡某某所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现被告傅甲没有按约偿还借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行为发生于被告傅甲、傅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傅甲、傅乙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甲、傅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借款136759.4元及利息8198.17元(算至2009年8月3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偿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某、胡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附注】(2009)义商初字第555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