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面××理××司与永康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面××理××司,永康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乐清市××面××理××司。×镇××区。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永康市××厂。住所地:永康市××街道××把××工××地。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面××理××司诉被告永康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面××理××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面××理××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乐清市××面××理××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