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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7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张某某。原告陈甲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10日,被告张某某因需用钱而向原告借款二次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112000.00),并出具借条二张给原告,其中柒万元借期为4个月,另外肆万贰仟元借期为20天。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无钱拒付,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13864元合计1258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08年1月10日由被告张某某签名的借条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月10日,被告张某某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人民币42000元,并当场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向陈甲借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00)借期为四个月定于2008年5月10日前归还张某某2008年1月10日”和“借条今向陈甲借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正(42000.00)定于2008年1月30日前归还2008年1月10日”这两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按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陈甲借款人民币112000元及利息(其中42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月31日起,7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4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严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