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玉珊与杜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珊,杜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李玉珊,男,194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杜吉华,男,约50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珊撤回对被告杜吉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