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卫平、丁彩香与陈敏君、陈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卫平,丁彩香,陈敏君,陈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14-2号原告:潘卫平,泽国镇长虹西路198号。原告:丁彩香,泽国镇长虹西路198号。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军,。被告:陈敏君,泽国镇平衡街46号。被告:陈晓丽,泽国镇平衡街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卫平、丁彩香与被告陈敏君、陈晓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卫平、丁彩香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卫平、丁彩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潘卫平、丁彩香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