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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星与朱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星,朱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8号原告:范星,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毛家村103号。被告:朱新建,农民,市柯城区华墅乡龙泉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星与被告朱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星以被告朱新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