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4号原告:朱某。被告:方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因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2004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共同生活,并于××××年××月登记结婚。开始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一直以来好赌,虽经原告再三劝说,却至今没有任何改善。因为被告赌博经常深更半夜不回家,不负家庭责任,致使原告忍无可忍。为此原告对与被告今后的生活丧失信心,被告对此也无所谓,没有任何要改善的行为,所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方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方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方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朱某提供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陈述能与其举证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方某乙,2008年5月19日生育女儿方乙。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为此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未到离婚的地步,只要原、被告珍惜家庭生活,多一些交流与沟通,对家庭多一份关爱和付出,双方可以和好如初。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设倩【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