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智慧与金则波、徐光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慧,金则波,徐光忠,刘时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林智慧。被告金则波。被告徐光忠。被告刘时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慧与被告金则波、徐光忠、刘时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被告愿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林智慧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张听彪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