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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智慧与金则波、徐光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慧,金则波,徐光忠,刘时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93号原告林智慧。被告金则波。被告徐光忠。被告刘时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慧与被告金则波、徐光忠、刘时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被告愿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林智慧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张听彪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