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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安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07号原告南某某,男,永寿县纪委干部。被告安某某,女,商业步行街爱都店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