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安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0007号原告南某某,男,永寿县纪委干部。被告安某某,女,商业步行街爱都店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