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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任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任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