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任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任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