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童纪良。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0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及其辩护人童纪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9日,被告人宗某驾驶浙J×××××牌号/浙J×××××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浙江省龙游县驶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3时许,行经330国道线259KM+200M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沈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因碰撞并碾压致头颅开放性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宗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宗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180458.69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宗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2、被告人宗某供述;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4、证人施某、邱某某、叶某、程某某的证言;5、兰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兰公尸检字(2007)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兰溪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7、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并付清赔偿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宗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宗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童纪良提出被告人宗某已付清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辩护意见与本案的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童纪良提出被告人宗某应视为自首等辩护意见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雅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