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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叶樟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叶樟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华建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樟文,农民,住遂昌县王村口镇官岩村高峦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樟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