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许剑鸣与肖国良、嘉兴良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剑鸣,肖国良,嘉兴良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许剑鸣。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肖国良。原审被告:嘉兴良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明。申诉人许剑鸣与被申诉人肖国良、原审被告嘉兴良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剑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5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