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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长安与被执行人魏甲定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安,魏甲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安,男,1948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甲定,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安与被执行人魏甲定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