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长安与被执行人魏甲定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安,魏甲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安,男,1948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甲定,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安与被执行人魏甲定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