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海××头。法定代表人柴××。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前镇××龙街。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杭州××地××司。法定代表人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