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仁×医院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仁×医院;陈某某;袁某某;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仁×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医院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陈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袁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侯某某,男,汉族。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7年11月16日和11月29日,侯新某的哥哥侯和某虽然自称家属代表向上诉人出具了《收条》,表示不再对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侯和某的上述行为并未取得三位被上诉人的授权,其行为后果不必然由三位被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