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裘××。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裘××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婧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