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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裘××。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裘××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婧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