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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王建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王建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2号。负责人:杨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兵将,职工,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05245019,住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船至村18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勇,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10140011,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朝晖路62号2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以与被告王建勇于庭外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海赟 搜索“”